喀麥隆海關有關SGS檢驗方面的法令和規定的主要內容有:
1)除喀工商發展部特別批準的或喀政府第94/1244號通知所明確列出的免檢商品外,其他商品必須進行裝船前的檢驗。以前給予各公司的各種免檢待遇現在一律取消。
2)凡進口的并應按規定接受檢驗的貨物,必須委托總部設在日內瓦的瑞士SGS公司或其子公司和代表處進行裝船前的檢驗。檢驗的范圍包括商品的質量、數量、價格和稅則類別。
3)進口商品檢驗稅費由進口商自己承擔。
4)進口商品檢驗稅稅率按有關商品的FOB價值的0.95%計征,每份提單或每次裝船至少征收11萬非郎。該稅費可用保兌的支票在銀行支付。
5)如進口合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已交納的進口檢驗稅費不予退還。
6)如進口商品的FOB價值總額等于或超過200萬非郎(約折USD4000)時,那么分批發運的貨物也應該接受SGS檢驗。
7)SGS商檢證書是進口商報關納稅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進口商必須在出示經杜阿拉SGS聯絡處復審簽發的合格商檢證書后方能辦理報關手續。
8)凡不屬于免檢范圍內的、或已接到檢驗拒絕通知書的、或未發給SGS商檢證書的貨物,一律不準進口或在喀麥隆報關。
9)凡應按規定接受SGS檢驗的貨物,對外付款必須通過銀行進行。
10)在買方信貸的情況下,付款機構必須在收到賣方提供的SGS商檢證書后方可付款。此條規定應在付款或合同中加以注明,否則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對外付款。
11)進口商應通知賣方,要求其為SGS進行的各項檢驗工作提供方便,并確保受檢商品的合理推薦和充足的樣品供應。
12)進口商應通知賣方,凡應按規定按受檢驗而未經SGS檢驗或未得到全權商檢證書的貨物,一律不準裝船,否則,買方可拒付貨款。
喀麥隆財政部于1994年6月14日發布第1244號通告,規定下列情況可免除SGS檢驗:
1)由公共行政部門、公共機構、非贏利性研究院進口的供其使用的物品。
2)進口申報單FOB價值金額低于200萬非郎的貨物。但是,交易總金額等于或高于200萬非郎,即使分批發運的貨物也要接受檢驗。
所有其他進口貨物,包括石油和副產品以及價值高于200萬非郎的商用樣品,均需接受SGS檢驗。
已給予各公司的各種免檢待遇現一律取消。
第1244號通告還附有可免除SGS檢驗的商品,其名單如下:
1)寶石和貴重屬(稅則號第71章):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類仿的寶石、貴金屬、用貴金屬包嵌的制品、用貴金屬制成的制品、仿首飾、貨幣;
2)工藝品(稅則號第97章):工藝品、收集品或古物;
3)炸藥或火藥制品(稅則號第36章):炸藥、焰火制品、火柴、打火石(引火合金)、易燃制品;
4)活牲畜(稅則號第1章):活動物;
5)報刊和期刊(稅則號4902):各類報刊和定期刊物;
6)個人用品和舊的家庭用品,包括舊汽車(稅則號63099000)、舊衣服;
7)回收金屬;
8)郵包;
9)由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基金會、慈善機構和公認的公益慈善機構捐贈的物資;
10)外交和領事機構或聯合國的附屬機構為其需要進口的捐贈品或物資。
開船前申請BESC跟蹤單號碼,開船后簽發正本傳給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