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進口許可證(Automatic Import License[1]),是指商務部授權發證機構依法對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頒發的準予進口的許可證件。
自動進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除外)監管證件代碼為“7”。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監管證件代碼為“O”。
加工貿易自動進口許可證監管證件代碼為“v”,管理商品有原油、成品油[2]。
適用范圍
2013年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包括:
一、非機電類商品:牛肉、豬肉及副產品、羊肉、肉雞、鮮奶、奶粉、大豆、油菜籽、植物油、豆粕、煙草、二醋酸纖維絲束、銅精礦、煤、廢紙、廢鋼、廢鋁、銅、鐵礦石、鋁土礦、原油、成品油、天然氣、氧化鋁、化肥、鋼材等商品。
二、機電類商品包括:
1.由商務部簽發的商品編碼類產品:光盤生產設備、煙草機械、移動通信產品、衛星廣播、電視設備及關鍵部件、汽車產品、飛機、船舶、游戲機等商品;
2.由地方、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簽發的商品編碼類產品:汽輪機、發動機(非87章車輛用)及關鍵部件、水輪機及其他動力裝置、化工裝置、食品機械、工程機械、造紙機械、紡織機械、金屬冶煉及加工設備、金屬加工機床、電氣設備、鐵路機車、汽車產品、飛機、船舶、醫療設備等商品。
2辦理
申請
第一步 先到商務部的網站上,下載登記表,將表填寫好,蓋上公章和法人簽字(或蓋法人?。?,再加上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二步 企業營業執照的復印件蓋公章去所在的省份商務廳,另商務部官網上也有具體辦事程序和所需資料!外企和內資企業要求有一點小區別是。
簽發
委托機關:商務部
受委托機關:省外經貿廳
收費: 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第十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2、《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第五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蹲詣舆M口許可分級發證機構名單》附后(見附件二)。
3、《2009年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
4、《取消豆油、棕櫚油、菜子油進口關稅配額和進口國營貿易管理實行自動進口許可》(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93號):為監測進口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對豆油、棕櫚油(棕櫚硬脂除外,以下同)、菜子油(進口稅目見附件1)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進口豆油、棕櫚油、菜子油需按照《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4年第26號令)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3制度種類
自動進口許可證
自動進口許可證制度,即把進口許可證毫無數量限制地簽發給進口商,也就是說,凡是列入許可證項下的商品清單中的貨物,進口商只要申請,就可進口。自動進口許可證通常用于統計目的,有時也用于監督目的,為政府提供可能損害國內工業的大量重要產品的進口情況。
自動進口許可證(automaticimportlicensing)是指免費批準申請的進口許可證。這種許可證一般不限制有關產品的進口,而主要是為國家統計進口貿易提供數據?!哆M口許可證程序協議》也把許可證分為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協議第2條規定,“各成員方承認,如果無其他合適手續可供采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是必要的”。因此,協議允許各成員維護自動進口許可證。同時協議對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適用規則和具體操作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實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使屬于自動許可證項下的貨物受到限制性影響,而且,采用自動進口許可證須為必要的;履行了進口方法律要求,從事屬于自動進口許可證有關產品的進口業務的任何個人、商號或機構,均有資格申請和取得進口許可證;海關放行貨物之前的任何一個工作日內,都可遞交進口許可證申請書,而且只要進口許可證申請書的手續是完備的,在管理可行的范圍內于收到申請后立即予以核準,最多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也稱為特種進口許可證,對列入特種進口許可證項下的商品;進口商必須向有關當局提出申請,經逐筆審核批準并發給許可證后,才得以進口。通常情況下,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是與數量限制結合使用的,即進口國主管當局或按照商品來源的國別和地區,或按進口商申請的先后,在總的進口限額中批準給予一定的額度,取得進口配額的進口商才能取得進口許可證,才得以進口。
關于非自動進口許可證(non-automaticimportLicensing)。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質上是為實施進口數量限制的一種行政管理方式。它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常見的手段。協議鑒于這種措施的普遍性,并未明文規定予以禁止,但要求其實施應該以透明和可預見的方式進行。協議第3條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規定詳細的規則,其主要內容為:非自動進口許可證不應在它所應發揮作用的貿易限制措施之外再制造額外的貿易限制或有其他的扭曲貿易的作用。當要求許可證用于實施數量限制以外的目的時,各成員應向其他成員和貿易商公布足夠的信息,以使他們了解有關情況。這些信息包括所實施配額的數量或價值總額,配額的終止日期及其他任何變化。在實施許可證限制時,對于符合其法律要求的個人、商號或機構,進口國不能實行歧視待遇,應給予他們申請和獲取許可證的平等的資格。對于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者,還要給予他們依照國內程序請求救濟的權利。
另外,協議規定建立由各成員方代表組成的,“進口許可證委員會”,為各成員進行磋商提供機會。并要求各成員向進口許可證委員會通告許可證實施的有關情況。